| 大队进行了答辩,称原告起诉睢宁县公安局错误,睢宁县交巡警大队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一种意见认为,睢宁县交巡警大队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睢宁县公安局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县交巡警大队仅仅是县公安局所属的部门,虽然能以自己的各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因没有取得法定行政主体资格... |
| 也不一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对此问题作出解释,以规范全国法院的司法行为。笔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警部门依照法定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为一经作出,影响相对热门的权利义务,完全具有可诉性。
一、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具有行政行为看。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作出的主题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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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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