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 |
| 国家计委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大修和改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验收的依据:
1、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4、批准或确认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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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1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经公路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修建。凡不符合上述规
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细则》第五十四、五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况责... |
| 9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地级市及其以上的大中城市规划区内仍由公路主管部门建设、养护、管理的公路路段,其两侧建筑红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控制;经协商改由城建部门养护与管理的路段,其两侧建筑限界,应由城建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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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我省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路... |
| 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促进自治区公路交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一九九一年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路养路费(以下简称养路费)是按照国家“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由自治区交通厅及各地设立的征收稽查机构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 |
| 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永久性工程设施”问题
该问题曾以(91)交函工字485号函作过解释,即“永久性工程设施”或“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系指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地面或地下,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如钢、钢筋混凝土、水泥、砖、木、石及其他材料等)构筑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各种构造或设施(不
包括公路设施)。
二、关于公路穿城镇问题
凡是由公路... |
|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财政、物价、交通厅(局、委、办),驻各地物价特派视察员办公室:
一九七九年由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十多年来,各方面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期间,为加强养路费的使用管理,一九八七年,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但养路费征
收管理方面的规定一直未作相应变动,很不... |
| 年七月二十日来函收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价款”一词,是指对公路部门因公路修建、养护的需要,在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公路料场(包括空地、荒山、河流、滩涂)采挖砂、土、石料等建筑材料所收取的材料费和各种名目
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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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永久性工程设施”概念解释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所称“永久性工程设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是指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地面或地下,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如钢、钢筋混凝土、水泥、砖、木、石及其他材料等)构筑的,使用期限
在半年以上的各种构造物或设施(不包括公路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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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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