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及《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特殊保障对象,包括:
(一)农村义务兵家属。指义务兵入伍前为农业户口并按照规定享受优待的义务兵家属。
(二)农村重点优抚对象。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 |
| 《铜陵市民政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一日
铜陵市民政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民政事业发展,努力使民政事业与构建“和谐铜陵”的目标相适应,根据《铜陵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发展规划。
“十五”期间,我市民政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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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义务兵家属,指义务兵入伍前为农业户口并且按照规定享受优待的义务兵家属。
(二)五保供养的对象,指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村民。
(三)农村特殊困难户,指因家庭缺少劳动力或者因病、因灾、因残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户。
第三条农村特殊保障对象的保障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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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优待残疾人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九日
蚌埠市优待残疾人办法
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
| 淮北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淮北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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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福字〔2005〕31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针对税费改革后五保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五保对象的界定和审批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 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 |
| 整的意见
皖政办〔2003〕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粮食是特殊商品,是重要的战略物资,确保粮食安全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我省是农业大省,具有发展粮食生产的区位优势和有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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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政办〔2003〕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经省政 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
农村特困群众是农村群众中最困难的群体,致困原因多,自救能力... |
| 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2005年8月2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 |
| 政局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民政局:
《马鞍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马鞍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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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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