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四是私自出具公证书;五是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六是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七是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八是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九是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这个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 |
| 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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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2006年5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 |
| 国国籍。
二、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如果符合以上前3项条件,而不符合后两项条件的人员,能够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并经考核合格的,也可以担任公证员: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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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员执业管理办法》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这个办法,要由符合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 |
|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公证程序规则》具体分为总则、公证当事人、公证执业区域、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特别规定、公证登记和立卷归档、公证争议处理、附则共十一章74条。该规则在充分贯彻公证法相关规定和广泛吸收公证业务实践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就公证执业主体、公证执业区域、公证受理条件、公证审查中的方法和程序、公证书的出具和生效、不予办理和终止公证... |
| 顾秀莲在会上强调,要继续宣传好公证法,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加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队伍建设,研究公证事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矛盾,总结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促进公证事业的有序发展。
据了解,为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和业务的管理,司法部先后制定、修订了《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一些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对已经制定的地方性公证法规或规章进行了修订,并制... |
| 件。
在全国公证工作会议
上,《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程序规则》等与公证法相关的法规被提起讨论。与会的全国各地代表对这些法规进行了积极的讨论,提出许多好的建议。司法部将整理出这些意见,在明年3月1日前后出台《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公证机构设立、公证员准入方面的部颁规章,以保障公证法的顺利实施。
据悉,司法部还将陆续制定、修改其他... |
| 根据这个办法,要由符合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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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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