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局起草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认真修改,并将修改意见于2002年9月10日前报我司药品经营监督处。
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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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上,开始实施GSP认证工作。为此,国家药监局于2002年2月19日发出《关于实施GSP认证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57号),就GSP认证工作的实施步骤和方法、认证申请的受理等作了具体说明。
关于实施GSP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GSP认证工... |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给百姓用药吃一颗“定心丸”。
今天下午,全上海1500多家药品批发、零售企业中的700多家企业老总集体举行了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誓师大会,宣誓在未来3年内全面推进自己经营的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此推动医药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百姓安全用药的合法权益。上海市药监局王龙兴局长说,选择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召开全面推进GSP认证誓师大会,这不仅... |
|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 明确药品零售企业应遵守的规定。
通知指出,一是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二是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正确介绍药品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不得夸大药品疗效,不得将非药品以药品名义向消费者介绍和推荐。三是药品... |
| ="line-height: 150%; margin: 0">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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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 |
| 中药材市场向企业化经营发展,规范经营行为,落实责任主体,从源头上保障中药材的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秩序,保障药品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大对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经营、制假售假、危害公众用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目前中药材专业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监管难点要进一步分析研究,创新监管模式。通知倡导中药材市场向企业化经营发... |
| 人?
轰动全国的齐二药民事索赔案昨日继续在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继8月2日四名被害人索赔案开庭后,昨日又有四名被害人与中山三院及两家药品销售企业对簿公堂
,法庭将持续两天审理。药价暴利和内在质量检验责任问题仍旧是庭审焦点。
577%利润到底被谁拿走了?
上次庭审时,被告金蘅源的代理人一句“口误”,爆出了假药“亮菌甲素”价格暴涨之路:惊人事实...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管,规范药品零售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禁止药品供应商以任何形式进驻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或者代销自己的产品。非本药品零售企业的正式销售员,不得在店内销售药品;不得从事药品宣传或推销活动。
二、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学技术服务人员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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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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