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部编号』国纠办发(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卫生厅(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 |
|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实... |
|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军队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民用药品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的生产、经营, 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假药或者劣药。严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和配制制剂。
第二章 药... |
| 02年纠风工作实施
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
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九日
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二年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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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编号』国纠办发20026号
『标 题』 关于印发《2002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卫生厅(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纠正医药购销
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 |
| 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八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
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 |
| 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十日
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专项行动方案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制售假药案件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暴露出我国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暴露出药品监管工... |
| 续几年的药品(含医疗器械)专项整治,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药品市场秩序总体好转。但是,期间发生的大案和药害事件特别是郑筱萸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着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一)... |
|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由部际联席会议商定,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 |
| 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
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九日
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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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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