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988年4月2日发布施行)法(办)发〔1988〕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8日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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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免费】
禁止非金融企业之间非法资金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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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但是,司法解释有对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融资有特殊规定的(如对存单借贷),按特殊规定处理。
根据《贷款通则》第74条“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已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对借入方处以相当于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不过,最近两年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司法解释中援用已经出现重大的变化,... |
| 关系,即质押合同,而票据法则将票据质押作为符合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连带性的票据行为加以规范。票据质押合同不宜以票据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票据质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也不一定必然导致票据质押的设立。票据质押在票据法上有其自身内在的特殊规律性,质权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在条件成就时,可以行使付款权和追索权,也应允许其再行背书转让。
关键词:票据质押 担保
票据质押是我国... |
| 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 按照担保法第75 条第(4) 项规定处理。”此处的收益权就是指收费权。该解释为公路收费权质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 鉴于公路收费的特殊性和实践操作的复杂性, 笔者认为尚有以下问题须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类别归属
我国担保法第75 条第1 款规定: “下列权利可以质... |
| 押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 |
| 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不能表明保证人有过错。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也不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基于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当主合同依《民法通则》第58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无效。对于此时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担保法解释》... |
| 左右,此后逐年下降,如果不包括论述题中涉及民法的部分,则每年在80分上下浮动,与600分的总分相比,就只能是一个部门法了。可以相信,在今年的考试中,分值仍将保持这个水平,民法不再是司法考试的重头戏了!然而风光不再的民法,却以不断的修法,庞杂的内容不断挑战我们的记忆极限。如何在复习中采用一个正确的方法,以最少的时间获得满意的结果对所有考生来说都是梦寐以求的。
一、体系化的民法及学习的体... |
| 还。买方与卖方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
2007年3月,六旬老汉吴明准备将自己位于市24小区的一套楼房进行出售。当月25日,市民李蓉前来看房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李蓉当即交给吴明现金5000元,吴明给她开具了一份收据,内容为:“收到李蓉购房订金伍仟元整,房款结算时扣除。”
事隔3个月后,6月10日,吴明将房屋出售给了另外一个人,同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之后,... |
| 绝退还。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日前,新疆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3月,六旬老汉吴明准备将自己位于市24小区的一套楼房进行出售。当月25日,市民李蓉前来看房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了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李蓉当即交给吴明现金5000元,吴明给她开具了一份收据,内容为:“收到李蓉购房订金伍仟元整,房款结算时扣除。”
事隔3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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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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