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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
(1)起因条件。正当防... |
| 此时王某见旁边另有几辆摩托车,与小张商量后,回家拿来工具,两人一同将其中一辆摩托车锁撬开,小张将此车骑走。第二天,王某弟弟发现王某的摩托车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王某的摩托车正是被王某小张前夜盗走。
对此案件的定性有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偷盗自己的摩托车,未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
| 期徒刑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06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以(2006)第333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其认定犯罪嫌疑人陈庆国以窃取财物为目的,于2006年9月24日22时许,到某电器开关厂,翻墙入院、打碎玻璃钻窗进入电装车间,盗窃该车间塑铜线200余米,并将其搬运至院栅栏外马路边的绿化带上。陈某砸玻璃进入车间时,该厂保安已经发现。四名保安... |
| 一慨认定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对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认定,必须达到一定标准的损害后果。
[案情]
被告人陈小兵,男, 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菊根,男,194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 |
| 请问,偷亲属的钱是否构成犯罪?
法官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另外,由于你朋友的侄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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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意义重大。笔者重点探讨抢劫罪的对象、既遂与未遂标准、转化三个问题。
一、采用强制手段非法占有“特殊物”的行为与抢劫罪的适用
在此, 笔者重点论述作为抢劫罪对象的特殊物。这里所讲的“特殊物”, 是指无形物、不动产、财产性利益、违禁品以及非法财物等。对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当场取得他人占有或者所有的这些“特殊物”的行为能否按抢劫罪处理, 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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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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