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申请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谢xx,该社主任。
申请事项:
请求裁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xx诉申请人存单纠纷一案所涉存单,系姬xx、杨xx二人以诈骗钱财为目的伪造重要金融凭证所致,申请人已经向xx县公安局提出控告,xx县公安局立案后,将杨... |
| 0.00元人民币给被告李某,委托其办理存款,同时要求索要存单。同年3月3日,被告李某将上述款项连同其身份证交陈某到被告某建行办理存款手续。该行收款后,即以被告李某的名义办理了存款手续,同时开出与实际存款相符的存单。该存单记载金额90,000.00元人民币,存期一年,年利率为5.67%,但隐去了储户姓名。此后,李某将上述存单交原告自行保管,同时告知密码。同年3月8日,李某以上述存单不慎丢失为由向某建... |
| 去被告处取款时,被告以存款凭条上没有加盖信用社公章,系詹某个人行为为由拒付存款。
被告辩称:原告所持活期储蓄存款凭条上没有加盖被告公章,而只有詹某私章,且凭条非信用社正规存单或存折,故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有存款关系。另外,詹某接受原告存款后并未按照信用社业务处理程序将该款项交予被告入账。故原告只能向詹某本人主张权利,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 |
| 理处开设活期存款帐户,至2002年4月12日原告在被告处仍有存款15781.64元。当原告在被告处取款时,被告拒不支付原告的存款,并无中生有,以虚构理由冻结原告存款,拒不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兑付原告存款15781.64元及利息。被告(反诉原告)彭州支行针对本诉辩称:2001年4月25日原告在被告的下设机构通济分理处开设活期存折账户。 2001年9月12日原告用金穗借记卡在中... |
| 元,存款期限自1998年5月19日至2000年5月19日,存单上并写有“同意抵押贷款”的内容。王某利用该存单到某移民办以移民身份办理质押借款,移民办工作人员对存单未经核押,就给王某办理了10万元出借手续及质押手续。1999年1月11日,王某又以该存单在移民办质押借款1万元,后还款5千元,余款经移民办多次催讨未还,移民办遂于2000年6月5日持质押存单到邮政所兑付,方得知该存单系邮政所原工作人员虚开... |
| 1997年7月5日,朱尚海到信用社下属的后郭雷信用站存款,该信用站代办员杨发正收到朱尚海欲存储的15000元现款后,为朱尚海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内容为“朱尚海存壹万伍仟元(15000元),月息1.2分,97.7.5 ”,代办员杨发正在该证明条上加盖了辉县市高庄信用合作社后郭雷信用站的公章和其代办员编号章。该证明上未写明存款期限。杨发正收朱尚海的15000元存款后,并未将该笔存款入信用社储蓄存款帐... |
| ,引发了存款人或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以存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种种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统称这些纠纷为存单纠纷。一些金融机构为了扩大储蓄量,将企业自有资金作为大面额存单收进,高息揽储,一些储户为谋取高额利息和金融信用将存单内的钱款委贷给借款人,并以自有或第三人的存单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等引发纠纷。
一、存单纠纷的原因及表现状况
从法律意义上说,存单纠纷不是特别的新... |
| 完善及适用上的困难。为此,笔者试图借鉴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结合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研究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制度,以期对我国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理论与实践
民法理论上,就某一单一法律行为,以无效的原因是存在于法律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将法律行为无效区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全部无效是指无效原因导致法律行为全部无效;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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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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