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5年,因该房改建,刘某经单位同意搬入建行市分行于1987年购买的庐山大林沟路二室一厅的住房居住,当时双方均未明确是临时居住还是分房。1996年,刘某在市分行办理病退,并从市分行领取退休工资。然而,令刘某不解的是,自1999年开始,建行市分行以刘某在市区内已分有住房并且已不在庐山工作为由多次要求刘某退出庐山大林沟路的住房,双方协商未果。于是,中国建设银行九江市分行一纸诉状将刘某知上法庭,要求刘... |
| 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4)桂行再字第24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潘荣遂,男,汉族,1939年 12月出生,住梧州市万秀区北环路100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潘浚明,男,汉族,1943年5月出生,住梧州市大学路32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潘浚沂,男,汉族,1948年9月出生,住梧州市蝶山区大学路124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 |
|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万凯,男,194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沈阳造化监狱助理调研员。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新生路19号1—1—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春玉,女,195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沈阳第二监狱干部。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86—1,3—2—1号。
委托代理人:孙英魁,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中际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住址... |
| 人(原审原告)周志华,男,195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代光,重庆市南岸区大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永红,女,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凡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毕德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亚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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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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