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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被申请破产企业(以下简称“破产企业”)所涉其他经济诉讼应如何处理,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以及而后破产程序的进行,必须及时妥善解决。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中对此未有明确规定,立法上有疏漏之处。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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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被申请破产企业(以下简称“破产企业”)所涉其他经济诉讼应如何处理,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以及而后破产程序的进行,必须及时妥善解决。现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中对此未有明确规定,立法上有疏漏之处。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
| 称之为破产免责原则,或称之为破产免责主义,其含义是破产程序实施,破产财产全部分配完毕后,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未足偿还的债务责任。这项原则起源于英国法,现已经由英美法国家扩及大陆法国家。与破产豁免原则相对立,称之为破产不免责原则,即破产人对债权人依照破产程序未受清偿之债权,继续负担清偿责任的原则和学说。
破产豁免原则的确立是经历了一个由不免责到免责的演进过程,究其原因,盖因为破产制度设立之初并未考虑... |
| 问题上,不仅名称内涵浅显单一,难以涵盖破产法的多种功能,而且清简组的组成成员极不合理,尤其是在对破产清算组的监督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为此,本文认为,我国新的破产法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
一、国外立法的有关规定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其执行职务公正、客观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到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因此,各国破产法都非常重视破产管... |
| 的解决疑惑、棘手。本文中作者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了处理破产案件中管辖异议的建议。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后,有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对此类异议如何处理,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操作不一,就此问题,笔者发表浅见如下:
一、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破产案件管辖问题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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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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