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局:
你局1992年8月21日京交法字[92]449号请示悉。关于交通运输行业行政执法机构职权的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原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已改为北京市交通局,局属公路路政、公路运输和汽车维修管理机构逐步健全,市政府决定授予你局所属北京市公路局、北京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北京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和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汽车维修管理所、公路路政管理站行政执法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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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效能,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县道。
乡道和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 |
| 标有“*”号的文号予以保留,同文发布的其他规章性文件未予废止)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的布告》(闽政【1981】54号)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引导外资合理投向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85号)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小纸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小纸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环境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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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管理的规定
近几年来,我省公路事业发展较快,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要看到,由于对紧靠公路两侧的建筑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法制意识淡薄,使倚路建房,违章搭盖,随意占用公路等问题相当突出。这些不仅严重影响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而且阻碍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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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案;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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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机... |
| 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效能,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县道。
乡道和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违法修建建筑物及设施。
第四条 ... |
| 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效能,促进商品流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和县道。
乡道和专用公路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 |
| 修改《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4年9月19日公布的《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交通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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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自1991年、1997年对建国以来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两次
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人民政府对2001
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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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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