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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以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外资并购的制度性障碍已经基本排除。对此,业界普遍看好未来中国的外资并购,以为法规出台后并购活动将如火如荼地展开。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市场上并未发生外资大规模并购的... |
| 引 言
上世纪末,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 ,下简称MBO)伴随“西学东渐”之风舶入中国,并以渐强之势风行沪、深两市。据报道, 在国资委挂牌之前,在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900多家,其中就有200多家在探索管理层持股的改革。2
MBO是在具有根本性制度缺陷的中国证券市场和产权制度下博弈出的一种的企业交易战略和金融衍生工具... |
| 一、外资并购宏观法律环境:从法律制度支持角度的分析
外资并购在中国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如果缺乏必要的、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必然给外资并购行为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显然这种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就是外资并购所面对的法律风险,而外资并购具有典型的厌恶法律风险的特征,正如波斯纳所说,实际上仅仅用诉讼的威胁通常就可以扼杀一个兼并。 如果法律风险过大,必然抑制外资并购行为的发生。从这个意义... |
| 统股份公司两权分离原则和追求股份上市目标的背叛,但这种背叛可以起到纠正传统公司法中股份公司治理结构失灵的效果,同时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种退市机制。要在中国公司中实施真正意义的管理层收购,首先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包括排除管理层收购主体和收购资金方面的法律障碍,健全管理层收购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管机制。
『关键词』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法... |
| 、信息披露和国有资产保护问题;第三个阶段为收购后,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公司的整合,即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问题。从本文第一部分的分析可以推导出,对MBO的立法规制,应该有两个目的:第一,保障MBO的顺利实施;第二,保护国有资产。第一个目的的产生,是因为国家作为制度供给者,应根据市场的需求提供能最大程度满足消费者效用需求的MBO法律制度,以降低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因此应对MBO交易中所出现的法律障碍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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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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