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
|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 ,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华东政法学院学生,住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
委托代理人陈振宇,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华东政法学院学生,住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住所地上海市太阳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朱伟明,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文军,男,上... |
| 市首例适用该法这一条款判决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去年7月30日晚10时40分,本市蓟县人李某驾驶着津A74591蓝色东风牌大货车,沿京津塘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27.7公里处时,与横穿京津塘高速公路的行人何某相撞,致何某当场死亡。案发后,交管部门认定何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但是,何某的法定继承人认为,依... |
| 通事故”为由,拒绝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责任。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依法判令学校赔偿原告 3000余元,同时判令精神病人的家属赔偿原告 14000余元。
现年 22岁的女孩小静患有精神病多年。事发当日,小静由父亲陪伴到医院复查时出走。当她来到某大学校园内时,见一辆校园电瓶车停在东门口,车上没有司机,而且未拔车钥匙。当时电瓶车的乘坐席上坐着... |
| 摩托车与他人相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向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之伤不属于工伤。刘某不服,向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意见分歧
经开庭审理后,对刘某之伤是否属于工伤,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之伤应属于工伤。其理由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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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军发(反诉被告),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农民,住天津市和平区荣纪大街113号。
委托代理人吴刚(原告老乡),男,27岁,中国证监会职员,住本市海淀区五道口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委托代理人武良军,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明(反诉被告),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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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建永,男,生于1979年12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火龙镇任庄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军红,女,生于1970年11月7日,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武红军,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锁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茂林,该公司安全经理。
被告李胜利,男,生于1977... |
| 通江县文峰乡农民,住天津市和平区荣纪大街113号。
委托代理人吴刚(原告老乡),男,27岁,中国证监会职员,住本市海淀区五道口人民银行研究生部。
委托代理人武良军,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明(反诉被告),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吴军发。
法定代理人吴军发(吴明之父)。
原告吴鑫(反诉被告),男,199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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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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