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般的民商事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因普通的商品或者服务等交易关系而“收取价金”〖2〗。本文所指主要是在公共基础设施,如道路交通、能源、水务、通讯、环保等设施的运营过程中,围绕经营者依法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应区分公共基础设施收费权的两个层面,一是收费权人〖3〗,即公共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者,与所有权人,即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收费权人与此类设施的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 的必要〖1〗。本文认为,收费权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判然有别,将收费权质押归入应收账款质押,非但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也将给实务操作带来诸多难题。现详述如下〖2〗:
一、收费权质权的标的并非收费权人对使用公路的驾车人享有的收取通行费的应收账款债权。
“应收账款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3〗通说认为,应收账款属于一种债权。由此,... |
| 产生于主体对客体需要,没有存在于主体之外或超越主体的利益,也不存在与利益截然分离的不食人间烟火的主体。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社会公共经济权益如果不能归属于一定主体便无法成为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就无法获得保护和实现。犹如法律上不存在最终的无主财产,根据民法原理超出人力控制能力之外的物不能构成民法上的财产。没有受益主体的社会公共利益严格地说什么利益都不是。
一、社会公共经济利益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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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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