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贸易发展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
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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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2005年开展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工作已列入2005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把这件实事办实办好,现将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建立高校“政府助学奖学金”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
| 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直机关直机关为了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直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财政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决算和财政监督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条 直机... |
| 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二○○六年一月六日)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加快农村义... |
| 2006〕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推进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莆田... |
| 15号
各设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福建省国家安全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统计局等8个单位行政执... |
| 、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的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重大意义
农村义务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
| 福州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市财政局 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 市监察局 市人事局 市审计局)
市直各有关单位:
自2007年开始... |
| 有林场: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林业局
二○○八年元月三十一日
厦... |
| 应对市场波动情况应急预案的通知》(厦府[2003]295号)精神,我们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平抑市场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物价局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厦门市财政局 2007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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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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