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月华,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地址:佛山市同济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招汉铨,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远胜,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悦华,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 |
|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维友,男,生于1953年11月1日,汉族,重庆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翟文远,重庆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合川市三江镇。
法定代表人李中富,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市富丰水泥集团富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代家沟。
法定代表人... |
|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郝军与菊城公司的其他员工一样,同菊城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称:甲方(公司)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特要求员工承诺:1、在菊城公司工作期间、离开菊城公司后的5年内不得到从事同类业务的用人单位任职;2、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利用公司技术从事同类业务;3、不得泄露公司的陶瓷制作技术。如果违反上述约定,赔偿公司4万元。合同到期后,郝军未与菊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邻县陶瓷厂高薪吸引下,... |
| 入工作,公司为王某提供848000元人民币的住房资金,王某购房后每月向公司支付住房资金的1/240(即人民币3535元),公司期望并经王某本人同意合同至少履行10年。劳动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还特别约定合同的有效性及争议的解决应依照我国法律。
2000年7月17日,公司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对此不能接受。在双方交涉期间,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全部住房资金。王某以本案属于劳动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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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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