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决职工个人购买自用住房资金不足,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来源是铜川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受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职工,按规定连续3年以上足额交缴住房公积金,经市房改办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略实施,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的地方政府贴息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 ) 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银传〔2002〕7号)、《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农村信用合作
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
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 居民、农户,是指在天津
市居住和经工商部门登记,有经营场地和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
商户;无经营项目,只凭工薪、劳务收入的城市居民;从事农村
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 |
|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居民、农户和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四年四月十九日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居民、农户和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 |
| 委、天津银监局关于改善我市金融服务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监局《关于
改善我市金融服务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现转发
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改善我市金融服务积极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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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管理工作,简化学生办理助
学贷款手续,市教委、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提
出了对《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05〕
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这个意见已经市人
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财政局主要
负责按国家规... |
| 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天津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推动“科教兴市”战略实施,进一步完善我市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做好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 |
| 济大发展战略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施农业贷款是指为支持吐鲁番地区设施农业产业发展,所投放的专门用于设施农业生产的贷款。
第三条 设施农业贷款的贷款人是吐鲁番地区所在地的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第四条 设施农业贷款的原则是:为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和提升产业素质,遵循平等、自愿... |
| 就业再就业,促进吐鲁番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借款人是指符合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和经济组织。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贷款人是指接受委托的中国农业银行吐鲁番地区二级分行。
第二章... |
| ,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行署2006年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和田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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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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