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减弱,使动产抵押制度难以施行。公示制度的存在是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和独立性的起点,强制性的国家管理性质的公示制度在理论和立法上无法通过法律行为理论来解释。基于公示制度对物权转移的重要意义,立法上应将公示作为合同设定的绝对权转移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公示 意思自治 动产抵押 生效要件 国家强制
公示为物权法基本制度之一。传统物权法基于公示制度形成了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理论和无因性理论等,这些原... |
| 式在全国推行.《示范文本》的推行,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在使用《示范文本》作为签约文本时,没有仔细阅读相关内容,或者对相关条款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或者对相关条款理解不一致时,没有向当... |
| 、公平的价值平衡,它们之间的差异不是功能差异,而是由于制度基点的不同所造成的路径差异,但是,通过各自的制度校正,最终都实现了价值的平衡。我国的问题不在于选择哪种模式,而在于选择一种模式时,只抓住了一点,而忽略了其他配套的制度校正和价值平衡。
关键词: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长期以来,我们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作了大量的研究,就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登记是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物权... |
| 记方式加入了公共权力的因素,其公示力应当最强,标示次之,占有最弱。选择物权公示方式,除物的本身自然属性之外,至少还应当考量以下三个因素:其一,物权客体本身的特性,即作为物权客体是物还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其二,物的价值大小以及国家对价值大的财产通过登记进行管理的需要;其三,其他方面的经济要求。权利物权的公示方式与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都不一样,其公示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非移转占有型动产让与担保... |
| 它自身也没有公信力,但它能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及公信力。和本登记结合起来考察,它们二者的成本收益比都较高,因而较为有效率。在着手制定民法典的今天,同时设立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实具必要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不动产;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必要性;效率
建国以来,我国的物权法长期不发达,不动产登记制度更是失之阙如。1998年我国立法机关正式将物权法的制定提... |
| 的建筑物,若无法认定为可独立供人使用的物,如仅装设木造模板,铺设钢筋,然而尚未灌水泥;或仅建好地基和墙壁,尚无屋顶,则因其尚无独立的经济效用,尚非定着物。惟此类材料的聚合,是依既定的建筑计划,最终目的在于建筑成为独立的不动产,因此并非土地的重要成分,而应当认为是类似于材料的堆积,依民法第67条的规定,应认为动产。[2]如果已经完成结构,足以避风雨,虽未设门窗及内部装潢,应当认为已经成为土地上的定着... |
| 记方式加入了公共权力的因素,其公示力应当最强,标示次之,占有最弱。选择物权公示方式,除物的本身自然属性之外,至少还应当考量以下三个因素:其一,物权客体本身的特性,即作为物权客体是物还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其二,物的价值大小以及国家对价值大的财产通过登记进行管理的需要;其三,其他方面的经济要求。权利物权的公示方式与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都不一样,其公示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非移转占有型动产让与担保... |
| (36.12.25)
“土地登记规则” 第 13 条 (92.09.23)
“土地法” 第 37、43、48、59、69 条 (64.07.24)
“土地登记规则” 第 14、29、122 条 (84.07.12)
解 释 文: “土地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登记人员或利害关系人,于登记完毕后,发见登记错误或遗漏时,非以书面声... |
| .12.25)
“民法” 第 799、817 条 (91.06.26)
“土地法” 第 36、 37、47 条 (84.01.20)
“土地登记规则” 第 75 条 (84.07.12)
“地籍测量实施规则” 第 279 条 (87.02.11)
解 释 文: 依”土地法”所为之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力... |
| 方面,偏离了分类规范的方向,试图建立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权利;第二,没有在现行法基础上创制符合物权法原理的物权体系,使得一些设计或规范不具有可操作性。
【关键词】 物权 物权法 不动产法 土地使用权
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三审的《物权法(草案)》(下称草案)于2005年7月10日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各界意见。作为长期研究物权法的学者,就关系物权立法的根本性问题,谈一些个人看法,姑且作为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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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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