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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大城市行政区划所管辖的区域和其他城市的市区。”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三、第五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长春、吉林)0.5元至8元;... |
| 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吉林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监督管理,促进减免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进一步做好对纳税困难企业土地使用税下放审批权限和房产税保留非许可行政审批后的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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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大城市行政区划所管辖的区域和其他城市的市区。”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三、第五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长春、吉林)0.5元至8元;... |
| 府各委办局,各国省市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43号)的有关规定,吉林市区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吉政办发[2003]18号文件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一、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和年税额标准
一等8... |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土地纳税等级划分为9个等级。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分别为:一级地24元,二级地21元,三级地18元,四级地14元,... |
| 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89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等15个市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标准的批复》(吉政函[2007]116号),现将调整后的吉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等级范围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和年税额标准...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年税额表》规定的税额范围,结合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情况,研究提出各类土地应纳税额调整建议方案,于2006年11月20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
二、省政府委托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各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调整建议方案(... |
| 例》)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 根据《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根据《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
| 3月1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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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清理项目》已经2001年9月23日第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突破口。这次清理工作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在省政府两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以依法行政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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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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