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土地资源的调节作用,强化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1号令发布)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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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范围、税额标准和共享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境内的外商投资企... |
| 则》的通知
锡署发(2005) 9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二)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四)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县级以上工矿区。
第三条 在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 |
| 007年8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杨晶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施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 |
| 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征收地区范围内合作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征收地区:
(一)银川市、石嘴山市所辖各区;
(二)各县的县城,吴忠市、青铜峡市的市区;
(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四... |
| 第二条 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定在西宁、海东、海西、海北、海南、黄南等州、地、市所属各市、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玉树、果洛州所属各县城开征。
第三条 凡在我省开征地区使用土地的各类企业和有经营性质的单位及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的单位和个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土地使用人占用的土地面积,应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面积... |
| 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宋秀岩
二○○七年七月八日
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 |
| 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 |
| 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7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蒋巨峰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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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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