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明确地热和地下水属性的请示》(津政法制〔1995〕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地下热水(25℃以上)属于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
二、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鉴于地下热水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关系较为密切,在城市规划区... |
| 矿产品销售收入问题的请示》收悉。对请示中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明确规定了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对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在《规定》施行的起始日期后所形成的销售收入,按《规定》中确定的比例和计算方式,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 |
| 发〔1995〕18号)收悉。对所提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采矿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考虑到目前有的“热点”矿山正处于调处和办理补登记阶段,为避免造成这类矿山企业的生产中断,可暂不视为非法采矿,应对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这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条“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 |
| 陆续接到部分省、市、县地质矿产主管机构关于如何计征采、选、冶联合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为便于执法,现统一答复如下:
对于独立从事矿石开采的采矿权人,以其原矿形成的销售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对采、选一体化的采矿权人,依其产品方案分别以其销售精矿或者其销售商品原矿的销售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对采、选、冶一体化的采矿权人,以其提供移交冶炼的精矿数量和当时当地市场该... |
| 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对请示中所提及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对象和纳费人做出明确规定,即“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同时规定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
赋存状态的产品。”
如何适用“经过开采或者采选... |
| 于以销售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是否含增值税的问题》收悉。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财产权益的体现,是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的、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
比例计征的一种补偿性收费。而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的增值因素即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为征税对象、实行价外计征的一种流转税,因此,矿... |
| 决三门峡市滨湖区矿管局越权行为的请示》,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因此,对已在矿区所在地缴纳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不需在运销过程中重复缴纳。
二、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采矿权人有权自行销售... |
| 《关于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合法采矿权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
| 天煤矿洗选煤如何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晋地发〔1995〕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对矿产品已做明确规定。对煤炭产品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原煤销售的,按销售原煤所形成的销售收入计征。
2.经洗选,以精煤销售的,按销售精煤所形成的销售收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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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关于“地下水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精神,地下水同其他矿产资源一样,应当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在国务院有关地下水资源补偿费费率及征收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我们不能认定省(区、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征收地下水资源补偿费及征收办法的规定是与《矿产资源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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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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