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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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农村工作精神和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工作部署,优化我市用工环境,大力... |
| 伤医疗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各社保经办机构:
为完善工伤保险工伤医疗的管理服务和费用结算,加强对医疗机构工伤医疗服务的管理,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做到既合理使用诊疗项目、合理用药,又能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防止和减少工伤职工被动医疗消费造成的医疗费用报销纠纷,规范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医疗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方的权利... |
| 知
闽政[2004]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通过开展劳务派遣工作,创新就业服务方式,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劳务派遣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 |
| 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一)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强立法工作。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立法工作要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我市正在围绕海湾型城市建设的目标制定一系列发展措施,为我市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的立... |
| 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 |
| 条例》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经2004年11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昌平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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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各委、办、局(公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标准的意见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标准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六年三月)
为提高我市工伤... |
| 算业务,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让参保单位和职工更好地了解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和申请程序,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结算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工伤保险待遇及时正确给付,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本人工资计算方法、停工留薪期及医疗费用核销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本人工资的计算方法
《条例》规定了一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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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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