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专题·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 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关心重视学校的安全保卫和维护稳定工作,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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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行政法规·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产的安全,以利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和经营人)。前款内河通航水域,适用于国境河流中国管辖水域;但是,中国政府同其他国家政府签有协议或者协定的
,按照协议或者协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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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4号)的要求,现就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提出以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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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直属机构: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组织民工有序流动是关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大事。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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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的批复 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由你部发布施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的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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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意见的通知 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建设部 二○○○年二月十六日)
近年来,全国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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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本行业和领域“十一五”发展规划,抓紧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同步规划、统一部署、协调推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对重点工程要编制工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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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全国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但是,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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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行政法规·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二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车船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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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保险业务快速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保险业起步晚、基础薄弱、覆盖面不宽,功能和作用发挥不充分,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建立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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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直属机构:
公路养路费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为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遏制乱收费,鼓励节约能源,以及建立稳定的公路发展资金渠道,国家在1999年进行了交通与车辆税费改革。1999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随后,《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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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七日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教 育 部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中小学生面临突发安全事件自救自护的应变能力,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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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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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全国)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英国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为规范机动车辆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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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部长 周永康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受 理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五章 调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现场调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协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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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程序,提高办案质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实行分级负责,领导审批制度。
第四条 交通警察须有三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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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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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处理铁路企业人员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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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交通部关于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交通部决定公布该草案,请社会各界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于2003年12月15日前反馈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交通厅(委、局),信封上请注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于2003年12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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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强法规的可操作性,经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全文在报上、网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5年2月28日前将意见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寄送的,信封上请注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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