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2001年11月15日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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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6年7月1日实施。为做好《条例》与《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的衔接工作,确保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1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准备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结合《条例》规定,做好衔接工作和各项组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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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2001年11月15日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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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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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95号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历经近3年时间,组织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大专院校、汽车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消费者代表的意见。为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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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等文件的通知 据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将本文中《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于1999年9月14日废止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需要,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及教育的发展趋势,改变高等学校存在的本科专业划分过细,专业范围过窄的状况,自1997年4月开始,教育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全面组织进行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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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 了加强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正规化建设,规范公路巡逻民警执勤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是在公路(不含高速公路)上实施交通和治安管理统一执勤执法的公安机关实战单位。
公路巡逻民警是指在公路上履行交通和治安管理统一执勤执法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执勤执法范围以公路用地范围为界。采用封闭式管理的,以隔离网为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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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关。
第三条 行人、非机动车、轻便摩托车、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设计最大时速小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四条 车辆行驶中,乘车人不准站立,不准向车外抛弃物品,轿车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应系安全带。
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
第五条 车辆载运危险物品时,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有关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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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 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大众、永安、华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更好地开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资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进行了部分修订,并制定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款中“实际价值”改为“保险价值”;第三款“重置价”改为“重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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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 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好本系统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事故情况和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统计上报本企业的事故,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上报本地区运输企业的事故。各公路运输企业及省、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将本企业或地区的事故上报。
第三条 全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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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八月三日
附件:
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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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公正处理交通违章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理,由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实施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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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 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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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 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 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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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外交、工商、农业等部门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管理
(一)自2000年9月1日起,除船舶吨税外,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收费(基金)一律按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船舶吨税纳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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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上海水上安全监督规则 、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维护国家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水域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以下水域:(详见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一百二十条)
一、黄浦江(简称里港)
二、长江口(简称外港)
三、杭州湾北岸水域(简称新港)
本条第一、二项的水域为狭水道。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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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 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 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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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做好2006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函字[2006]1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15号)部署,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现就做好2006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2006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基本思路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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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有利安全生产,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铁路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工伤保险实行铁路系统管理,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管理服务。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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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专题·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公布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有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部海事局、救捞局、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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