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专题研究·行政法规·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附英文) 八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以仲裁方式解决海事争议,需要在有关的社会团体内设立海事仲裁机构,兹决定:
一、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以解决:
⒈关于海上船舶互相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互相救助的报酬的争议;
⒉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发生的争议;
⒊关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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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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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商业部关于重新印发《商业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并请做好“二五”普法准备工作的通知 日以(91)商政(法)字第16号文印发了《商业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现在根据新的情况又作了一些必要的补充和调整,经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审核,“认为符合中共中央[1990]20号文件精神和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十八次会议《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同意下发执行。”兹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批复的《商业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重新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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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一条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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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从事的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内河拖航视为水路货物运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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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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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制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凯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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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搬运装卸、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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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年)
署长 牟新生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
为了加强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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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 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旅客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 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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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
个人或联户与法人签订的公路货物运物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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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航空运输承运人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国内航空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航空与铁路、水路、公路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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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交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 输规则》(简称《货规》),现随文发布,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我部(79)交
水运字1090号文颁发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自同日起废止。
新颁的《货规》,主要是为了在水路货物运输中,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保护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货运规章,对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和改善水路货物运输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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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缴纳印花税几个问题的通知 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所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从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现将印花税有关文件转发你们,并就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应在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印花税。
二、各级行应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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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输管理规则》(试行)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决定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同时施行。现将修订后的《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试行)随文颁发,希即组织有关人员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新颁《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试行)是一项重要的运输规章,主要是为了在水路货物运输中明确水运企业港航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互责任分工。由于水路货物运输是多环节的联合作业,各港航企业应密切联系,积极配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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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式联运的管理
第 三 章 多式联运单据
第 四 章 托运人责任
第 五 章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第 六 章 书面通知、诉讼
第 七 章 罚 则
第 八 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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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印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 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大众、永安、华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为更好地开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资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进行了部分修订,并制定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款中“实际价值”改为“保险价值”;第三款“重置价”改为“重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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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财政部关于发布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的通知 》的通知
2003年2月11日 财会〔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请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指导考生复习。
附件: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
附件:
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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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下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 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规定,我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进行了修订,改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同时,制定了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沿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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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煤炭购运销合同实施办法(试行) 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煤炭购、运、销三方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务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条例》、《水运货物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炭生产企业、铁路交通企业、用煤企事业单位及煤炭经销企业在煤炭订货会及其它场合签订的中长期和短期煤炭购运销合同。
其它煤炭购运销合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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