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问题·行政法规·免费】 关于印发《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的通知 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保证股份制试点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定向募集股份有
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件:定向募集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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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问题·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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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问题·行政法规·免费】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减持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下同)国有股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股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是指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原则,被授权代表国家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单位。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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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问题·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 构:
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对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一、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事关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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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问题·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 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章)
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工作,推进债转股企业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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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问题·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意见的通知(附英文) 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要求,现将商业部、经贸部、物资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物资公司的意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业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商业批发公司的意见(略)
附件: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在贯彻《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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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问题·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科技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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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问题·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改善银行资产结构,加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考核,降低不良贷款比例,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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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问题·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汽车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转手倒卖活动,保证物资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物资部门设立的汽车贸易中心(包括销售点,下同)和中国汽车工业销售服务公司设立的汽车工业贸易公司,可以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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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问题·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年来,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在我国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个别地区甚至出现蔓延势头,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规定,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遏制非法证券活动蔓延势头
非法证券活动具有手段隐蔽、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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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问题·行政法规·免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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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 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公司应遵守《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及其配套政策。
第三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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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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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 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意见(以下简称本规范),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或者非法干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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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局长 王众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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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 来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推动拍卖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拍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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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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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现决定废止我局发布的312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
001、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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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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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在其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有“金融租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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