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问题·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资总局关于推广杭州市木材公司经验提高木材利用率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委、国家物资总局《关于推广杭州市木材公司经验提高木材利用率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我国森林覆被率低,木材资源较少,长期供应紧张。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日益增长,木材供应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提高木材利用率,是解决木材供应不足的重要措施。杭州市木材公司,实行统一加工,统一供应成材、半成品和成品,大搞综合利用,木材的直接利用率达到百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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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 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公司应遵守《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体改生〔1992〕30号)及其配套政策。
第三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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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章程指引》的内容由正文和注释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中,以"〖〗"标示的内容,由公司按照实际情况填入。
发行内资股(A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及既发行内资股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章程指引》注释部分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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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 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范意见(以下简称本规范),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或者非法干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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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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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通知 务院生产办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报告的通知》的要求,国家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即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及这两个《规范意见》,认真细致,积
极稳妥地进行股份制企业的组建和试点工作,并将试行中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委。
附件一: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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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年第8号)(04-07-07)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已经2004年6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四年七月七日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用word格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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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央管理企业:
我国第三次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评估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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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 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经贸企〔1995〕895号)等文件精神,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现发给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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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0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部长徐冠华
局长王众孚
局长金人庆
局长郭树清
二OO三年一月三十日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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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学院,郑州烟草研究院: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去年七月份以来,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活动,进一步提高
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为加强法制建设,促进烟草行业沿着法制化轨道健康发展,现将《烟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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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0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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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学生平安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 3-8-12)
为保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现就投保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的规定,学生及学生家长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学平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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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规范其营业信托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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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证券公司财务制度(修正) 0〕77号进行修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证券公司、有关信托投资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现印发《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我部。
目前兼营证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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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网上委托”)的管理,保证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委托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机构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互联网是指因特网或其他类似技术形式的通用性公共计算机通信网络,不包括证券公司租用公共通信设施建设的专门用于委托业务的电话拨号网或其他形式的计算机网络。
第四条 网上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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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募集股份和到境外上市的需要,规范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制定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到境外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公司章程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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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主席:刘明康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所称“外国资本”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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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济
二○○四年六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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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 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特区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现就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系统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包括各地财政证券公司以及自营、代理股票交易的各类国债服务部等,一律在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撤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财政系统证券机构清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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