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附英文) 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98年7
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代替。
为加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以下简称外国人私有房屋)的管理,应当遵守《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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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制定《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凯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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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2001年8月29日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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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95号 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历经近3年时间,组织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大专院校、汽车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消费者代表的意见。为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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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财政部关于发布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的通知 》的通知
2003年2月11日 财会〔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请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指导考生复习。
附件: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
附件:
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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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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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已于2004年6月18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春贤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船舶的船员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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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主持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另发)。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庭长
梁书文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作发言。这次会议是有党的十四大提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座谈了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情况,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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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79年至1996年期间发布的60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
,自行失效或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凡由其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自行失效。清理结果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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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标 题』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家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行政归口管理部门、国防
科工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使用部门及大型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总参兵种
部:
民用爆破器材是特殊商品,国家实行严格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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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
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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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
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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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建住房电[2005]3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建委(房地产局、规划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主管部门切实做好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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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二手车交易规范 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二手车交易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以及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明确交易规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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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通知 函[2005]21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2005]26号)关于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调查的精神,结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的调查工作,建立保障对象档案,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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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印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建市[2005]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为推进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现将我部制定的《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印发给你们。《示范文本》由投标委托保证合同、投标保函;业主支付委托保证合同、业主支付保函;承包商履约委托保证合同、承包商履约保函;总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证合同、总承包商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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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发布《船舶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船舶名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监督管理,规范船舶名称(以下简称“船名”), 充分利用船名资源,保护有关当事方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登记的 船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一艘船舶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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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易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炭经营的管理,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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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个人房贷管理办法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
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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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部门规章·会员】 国家教委关于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贸易专业考试计划的通知 试国际贸易专业考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该专业考试计划是各地制定相应专业考试计划的重要依据。凡已开考该专业的地区,应积极采取过渡措施,尽快使其与此要求相一致;准备开考的地区,原则上应按该计划的要求办理。
各地在执行该计划的过程中有何意见,望及时报告我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贸易专业考试计划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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