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研究·行政法规·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 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其所在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组织提供协助。
同华侨
|
【租赁合同研究·行政法规·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依照本条例进行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
|
【租赁合同研究·行政法规·免费】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承租或购买公有住房面积
|
【租赁合同研究·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情况,认真组织试行。
我国商品生产正在迅速发展,商业体制不适应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必须从根本上进行改革。要在深入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的同时,采取积极的态度,有领导有步骤地改革城市商业流通体制。商业部报告中提到的改革内容,都是些重大改革,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研究
,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商业改革。要深入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转变思想作风,保证各项改
|
【租赁合同研究·行政法规·免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党的十五大以来,不少地方和企业在推行厂务公开方面积极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和成功经验。为了更好地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巩固、深化和规范厂务公开工作,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
|
【租赁合同研究·行政法规·免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
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
部,各人民团体:
党的十五大以来,不少地方和企业在推行厂务公开方面积极实践,取得了明显
成效和成功经验。为了更好地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
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巩
固、深化和规范厂务公开工作,促进企业的改革
|
【租赁合同研究·行政法规·免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澳门租用珠海土地兴建新边检楼有关问题的复函 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澳门租用珠海土地兴建新边检楼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府[2001]95
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珠海市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书”的内容,请在国务院港澳办指导
下,受权珠海市人民政府据此于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商谈并签署土地租赁合同。
二、同意在土地租赁合同中规定租赁年期为50年。合同期满后,澳门
|
【租赁合同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贷款通则 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
|
【租赁合同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
【租赁合同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土地登记规则(修正) 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根据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国家土地管理局对1989年11月18日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作了补充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土地登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
|
【租赁合同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
|
【租赁合同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财政部部长 金人庆
民政部部长 李学举
国土资源部部长 孙文盛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旭人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
|
【租赁合同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
|
【租赁合同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第三条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
第四条 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帐户及对外支付。
第五条 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
|
【租赁合同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
【租赁合同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见
监督管理 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执法水平,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加强安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经济处罚的意义
|
【租赁合同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新建住宅小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
|
【租赁合同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
|
【租赁合同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以 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也相应修改为“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 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
|
【租赁合同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