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单位』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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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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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证;
(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撤销受胁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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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统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函 一式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函
被《关于修改婚姻登记申 请书和婚姻状况证明式样的通 知》(厅办函〔1996〕206号)取代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为了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发了全国统一的《婚姻状况证明》式样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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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发《结婚证》等统一式样的函 婚证》等统一式样的函
被《民政部关于更改婚姻 证件内芯水印等问题的通知》(民 事函〔1996〕221号)取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
广州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部设计制定了
《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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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方便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相关部门,现就《婚姻登记条例》贯彻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身份证问题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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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通知 87号 国务院令,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10月1日 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一步完善我 国婚姻登记制度的需要,是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的需要,是保护婚 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基本权益的需要。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婚姻登记工作的改 革、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学习宣传、全面贯彻执行条 例,保证婚姻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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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司法、外事办公室、对台办公室:
近来,有些地方反映对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如何受理,感到政策规定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原则精神,经我们共同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按照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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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通过开展各项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主持调解纠纷;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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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 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明令废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适用本办法。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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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婚姻登记办法 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
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令废止。
(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行,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照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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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民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县(市、区)境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就双方国家边境地区和边民的范围达成有关协议的,适用协议的规定。
第三条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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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政部关于印发民政 事业统计年报制度》(民发 〔1999〕27号)取代
第一部分 行政区划、基层政权、地名
(一)行政区划、基层政权
(1)县辖区数:是指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的个数。
(参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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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 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
卫科教发〔2003〕176号
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
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部内有关司局:
2001年2月20日,我部以第14号和第15号部长令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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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司法部关于办理未婚(未再婚)保证书公证的通知 九九七年五月八日民政部、外交部印发了《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民事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回国一年以上,确实无法取得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的,须提供经现住所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证书”。据此
,经研究决定,公证机关可以根据该《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为当事人办理未婚或未再婚保证书公证;对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公证机关不得办理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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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印发《艾滋病卫生检疫工作对策及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及其实施方案》的通知
(卫检总空号〔1993〕第269号
1993年9月10日)
各卫生检疫局:
1985年北京卫生检疫局首次在我国检疫报告第一例传入性艾滋病八年来,各局在防止艾滋病传入中发挥了作用,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经验。为总结艾滋病检疫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艾滋病检疫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今年八月,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研究室和总所召开全国艾滋病检疫工作会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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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民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马原主持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另发)。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庭长
梁书文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作发言。这次会议是有党的十四大提出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座谈了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情况,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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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办理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陆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所称台湾居民系指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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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局:
近几年来,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些适用期已过,有些已被法规或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为推进民政系统依法行政进程,更好地为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从1999年底开始办公厅组织对现行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在1993年清理的基础上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
这次清理的范围是1949年至1999年底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共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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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研究·部门规章·会员】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国人员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国人员系指依法出境,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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