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枪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五章 枪支的运输
第六章 枪支的入境和出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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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民的利益,决定:
一、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民愤极大的,应当迅速及时审判,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关于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项传票、通知书送达期限的限制。
二、前条所列犯罪分子的上诉期限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期限,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十日改为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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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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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偷渡)国(边)境(以下简称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制止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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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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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 犯罪的补充规定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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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 充规定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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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 )
为了及时打击现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现对死刑案件核准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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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维护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决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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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问题 委员会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厅(局):
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正在逐步展开。在当前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对于过去已判刑、但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严重刑事罪犯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是否准许行使选举权问题,有些地方提出一些问题和意见,经
研究后,现做如下通知,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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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88年11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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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如何执行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者核准的决议如何执行问题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
(1957年9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1957年7月26日关于如何执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的报告收悉。常务委员会认为:按照法院组织法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核准或者终审判决的死刑案件,仍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负责审核。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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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年修正)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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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确认1955年至1965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议案,决定:对在1955年至1965年期间被授予军官军衔的人员,其军衔予以确认;犯叛国罪或者其他反革命罪的,犯其他刑事罪被依法判处死刑、无
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开除军籍的以及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不予确认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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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59年9月)
在中国共产党、中央人民政府和我国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主席的英明领导下,经过十年的英勇奋斗,我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已经取得了伟大胜利。我们的祖国欣欣向荣,生产建设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日益改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空前巩固和强大。全国人民的政治觉悟和组织程度空前提高。国家的政治经济情况极为良好。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罪犯实行的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和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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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1年12月)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10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1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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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的决定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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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 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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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3年3月)
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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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研究·法律文件·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1966年3月)
根据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决定,对于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实行特赦。
一、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关押已满十年,确实改恶从善的,予以释放。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战争罪犯,缓刑时间已满一年、确实有改恶从善表现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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